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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对你们有利,打起官司我们赢不了
因偏见误见而产生的反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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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的人视有巨额资产的保险公司如庞然巨兽,总是担心买了保险之后,万一双方发生纠纷,面对有专门法律人员的保险公司,即使对簿公堂,也有口难言,有冤无处伸。对这个问题,有应作过多的言辞反驳,面以客观的态度分析。

  王先生,的确,条款已经订好,而保险公司也有专门人员处理纠纷事宜;但若真的是上了法庭,保险公司不见得能占便宜。

  法律会保护善意的第三者,因为买保险的人不可能把每一条款研究透后才买保险,而保险公司也无法随买保险人的意思拟订条款,所以当双方有争执时,法律通常会有利于投保人的解释。

  要避免争执,有一个方法最为有利,就是赶快保险办好。乍听之下,好像很不可思议,但这是有事实根据的。

  请看看保单条款里的除外责任。所谓除外责任,即是在下列情况下,保险公司不负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人于死亡。
(2)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险人于死亡,但其他受益人仍可以申请其应得的部分保险金。
(3) 被保险人在契约订立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故意自杀。
(4) 被保险人因犯罪处死,拒捕、越狱致死或残废。
(5) 爱滋病(AIDS)

  我们可以因这些不赔项目上看出,过一年两年后,买保险的人自己必须承担的责任已减到最低程度,保险公司已经不能再付一般性的道德因素质疑。

  李先生,您放心,因为这些条款并不是我们所定的,它是客户

的立场为客户设想的;况且,这些条款在您投保之前,业务人员必须完全为您解说清楚,了解到客户本身的身体状况,是否为带病投保。如果客户本身真的带病投保,保险公司拒绝承保,因为,这对其他客户来说是不公平的。所以说保保条款不是全为了保险公司,它也保障到客户本身,免得客户权益遭受到损失。

  保险公司是所有客户的中间者,它是做合理、公平的分配。如果今天保险公司理赔浮滥造成损失,那是所有客户的损失,而不是保险公司的损失。

  第三十条 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有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第一百零六条 商业保险的主要险种的基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订。保险公司拟订的其他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一百二十条 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可以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的评估机构或者具有法定资格的专家,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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